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延期毕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教育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以一年为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享受在校生待遇,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缴纳当年学费。学校不提供住宿。
第二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延期毕业的书面申请,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延期毕业审批单》,经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教育教学中心、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延长期计入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学习年限为7年)。
第四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只对未修满的学分进行重修或补考。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重修。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授予学士学位。延期毕业的学生应按当年毕业生流程进行,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条 学生在延长期结束时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