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 毕业证书、辅修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肄业证书在学生肄业手续办理完成后发放。证书遗失或者损毁,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位证书、证明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名领取。如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到场领取,代领者(包括学生家属、主课教师、同学、朋友等)必须持有学生签名的手写委托书、学生本人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方能领取。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