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经学生工作部认定,学校允许休学,休学创业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医务室(仅限因病休学)、学生工作部、教育教学中心、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教育教学中心发休学证明。
第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办理手续。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其医疗费按照北京市和学院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监护人等组织、个人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填写复学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材料到教育教学中心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应在复学前到北京三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专科医院中的任意一家医院开具复学证明,并持复学证明和之前就医的全部诊疗记录交由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开具医务室诊断证明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被发现有伪造复学证明、诊疗记录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教育教学中心批准。复学的学生在原专业方向继续学习,根据休学年限调整修读年级。
第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国音乐学院
2019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