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退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第一次主课补考未通过或第二次主课成绩不及格的;
(二)第三次面临学籍预警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务室认定,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况。
第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其父母应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及网站公告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该学年所交学费不退。
第六条 如对处理有异议,可于收到退学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国音乐学院
2019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