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艺术学。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达到的要求: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 在校期间曾出现作弊、严重作弊、极严重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
(三) 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 各系汇总申请表,交学生工作部、教育教学中心初审;
(三) 教育教学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委员会审核;
(四) 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六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本规定者,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音乐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