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系(部)审查,教育教学中心复查合格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方向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 学习年限已满而未修满学分的学生;
(二) 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第四条 结业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相关环节可在两年内回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若在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对于结业两年内仍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不再具备回校补考资格,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每学期初,教育教学中心对结业两年内回校补考的学生成绩、学分做初步审核,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交回结业证书。
第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获得肄业证书者不再具有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
未学满一学年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