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考核是教学管理中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培养优良学风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师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质量的检验。本规定对学生课程考核的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内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 考试分为闭卷、开卷、论文、作品、表演、口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之外的考核形式,均为考查。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每门课开课之初,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其中开卷考试必须预先经过所属教学单位和教育教学中心批准。
第三条 违反考核纪律者,根据《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出现作弊、严重作弊、极严重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四条 考试前,教育教学中心和任课教师将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在学时、专业等级等方面达到该课程基本要求的学生,获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五条 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教务科备案,该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及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章 重修与补考
第六条 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教务科备案,该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及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必须重修。
第七条 其他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下一学期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未通过者,最多可重修该门课程一次,重修仍未通过,可参加一次重修课程补考,如再未通过,本门课程不得申请重修或补考。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或补考。
第八条 重修或补考获得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可申请下一学期初补考。
第四章 缓考、缺考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因病须持校医务室证明;因公须提供院长批准的公假证明),该课程当前学期没有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十一条 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相关课程的统一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含主课)不得连续申请两次(含)缓考。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或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为缺考;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为缺考。凡缺考的学生,课程成绩记为“0”分,计入GPA统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育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9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