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术规范的管理规定
为培养中国音乐学院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理论创新能力,杜绝在课程期末论文中引用他人学术观点和音乐素材的违规、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于引文的规范
1、在自己署名的文章中所参考的,除常识和公共知识范围外的,他人的任何体裁形式的著述,必须加以注释,包括纸介质、电子介质等等。引文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直接引用他人著述的文字语言,须在文中采用引号标出的写法,并用小中括号的上标形式在引文后注明。如:
彭吉象认为“……。”[1]
如果直接引语所含文字超过40字,须别起一段,并将整段引文左空两格。
第二种:间接引用他人的论述,或予以总结性概括,可不加引号,但需在引文后注明。如:
关于×××现象,彭吉象表述如下:
……………………………………………………………………………………………………………………………………。[2]
如:
我发现,彭吉象对艺术本质的表述,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其一是……,其二是……。[3]
第三种:转述他人的著述中的第三者的论述。如:
在洛秦的文章中提到,王安忆说有不少人,甚至很多人并非为了自己的感觉,而为了他人的观瞻而建设自己的人生和生活。[4]
以上三种引文形式,均须在文中明确出现原文作者的姓名,并在文后与上标序号对应的参考文献中说明引文来源(见参考文献的说明)。
2、“参考文献”排于文章最后,是指为撰写本文中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包括所有载体形式,其中:
第一种:著作类。应包括的内容有:作者或编者、译著等责任人的姓名(1-5位作者须一一列出,6位以上含6位者可只列出第一位并加“等”);引用的著述标题(可不加书名号);出版地点: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引文来源的页码(标出页码数字,如5;多页码标出页码范围,如11-17)。如下例:
参考文献:
[1] 彭吉象.艺术学概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
[2] 彭吉象.艺术学概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1.
[3] 彭吉象.艺术学概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9.
[4] 洛秦.街头音乐:美国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缩影.人民音乐出版社.2000.119.
第二种:期刊类包括:责任人姓名,文章标题(不加书名号),期刊名称,卷号或年号(期号),页码。
第三种:其他体裁的参考文献注明方式参考上述。其中,电子文献还需列出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第二条 违规行为
1、在自己署名的文章中,逐字或略加删节地抄录他人已经出版或未曾出版的资料而不予引注;
2、在自己署名的文章中,对他人的著作或观点进行意译或转述而不予引注;
3、在自己署名的文章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从其它语种文章或著作翻译的材料而不予引注;
4、在自己署名的文章中,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术语等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而不予引注;
5、在自己署名的文章中,直接或间接引用电子文献而不予引注;
6、在自己署名的文字或音乐创作作品中,全部或局部使用他人音乐、音像作品的素材(包括发表和未发表的)而不予注明(见作曲系有关条例);
7、不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音像作品找他人代写或替他人代笔。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凡有上述违规行为者,不论动机如何,经调查属实,按情节轻重酌情予以以下相应处罚。
1、重写。
2、需独立完成的课程结业论文或作品违反上述规定者,该课程成绩为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3、学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09年6月30日起实施,教育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