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作品、毕业音乐会、毕业设计报告,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培养、提高、检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基本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
(一)校级管理: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负责学校毕业论文的宏观指导,组织学校教学督导员对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教师指导、答辩等各环节进行抽查。日常管理工作由教育教学中心负责。
(二)系级管理:各系(部)根据培养方案具体要求,制定本系《本科生毕业环节实施细则》和《本科生毕业环节评分标准》,并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系毕业环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毕业论文具体工作。
第三章 毕业要求
第三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毕业作品、毕业论文等。
第四条 音乐学专业包括毕业论文、毕业作品等。
第五条 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毕业音乐会、毕业设计报告等。
具体毕业要求见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 毕业论文选题/曲目选定
第六条 毕业论文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的前提,直接影响着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题目一人一题,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商定,报系毕业环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毕业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毕业论文选题要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的应用方面得到较全面的训练。
(二)创新性。毕业论文选题应突出创新性,在难度适中的前提下尽可能具备创新性与发展性。
(三)个性化。毕业论文选题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选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学生的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得到较大提高。
第七条 毕业作品的创作方向、编制、时长以及毕业音乐会的曲目均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商定,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彰显专业特色。
第五章 开题
第八条 各系(部)填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汇总表》,指导教师填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发于学生。任务书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者,指导教师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更改。
第九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拟定论文框架、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系(部)组织开题报告会,完成开题程序。开题报告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具体规范要求详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条 音乐表演专业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毕业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的具体规范要求详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报告撰写规范》。
第六章 过程指导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环节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责任。指导教师应在学生毕业论文撰写、毕业作品创作、毕业音乐会排演的过程中予以认真指导,并详细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情况记录表》,以确保学生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
第七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系(部)要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毕业作品创作、毕业音乐会排演等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中期检查可采取中期检查汇报的形式进行,学生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并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系(部)毕业环节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听取学生汇报,并帮助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音乐表演专业学生提交毕业设计报告,系(部)毕业环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八章 答辩/毕业音乐会
第十五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学生答辩前,系(部)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通过后方有资格进行答辩。未按时取得答辩资格的学生,可在修改后再次申请答辩资格审核。各系(部)答辩小组负责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考核与审定,答辩需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答辩小组一般由3-5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相近的教师与1名秘书组成。
第十六条 音乐表演专业学生在毕业设计报告完成后,于规定时间内举办毕业音乐会。各系设立毕业音乐会评委小组,对学生音乐会的表现进行现场打分。评委小组一般由5名以上专业相近的教师和1名秘书组成。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为百分制,各系(部)应结合自身学科及专业特点,制定毕业环节成绩评分标准。答辩小组根据学生毕业论文答辩、毕业音乐会现场表现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对学生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评定优秀毕业论文(含毕业作品、毕业设计报告)应实事求是、从严把握,各系(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推荐材料,优秀率不得超过各系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须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或完善,在修改后可申请补答辩。
第二十条 如发现存在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总结与存档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各系(部)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并按照《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存档要求》整理归档毕业环节相关材料,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施行,由教育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9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