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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
为实施我院“重基础、重实践、养素质、强能力”的治校方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同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特修订本规定。
一、 实践活动的内容及其学分
(一) 内容
除军事技能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外,我院的教学实践活动,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实践 和社会实践 ,从形式上分为有组织的实践和自主实践。
1. 专业实践
(1) 艺术实践
① 由学院组织的各类演出活动。
② 音乐作品演出(作者,演奏、演唱者)。
③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演出、发表作品。
④ 参加各种专业领域内的比赛。
⑤ 各类活动的策划、组织、出品等。
⑥ 其它。
(2) 科研实践
① 田野工作。
② 调查及其报告。
③ 项目及行动研究。
④ 参加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
⑤ 其它。
(3) 教学实践
① 学校组织派遣的校内外教学活动。
② 教育教学实习。
③ 其它。
2. 社会实践
(1) 学院组织、派遣的社会活动。
(2) 参加校内外的管理服务、考试服务、演出服务,志愿活动、社区活动、义务劳动等。
(3) 其它。
(二) 学分
1. 学分比例
实践学分在培养方案规定中占总学分数的15%-25%,其中,教育部规定的军事技能1学分,学院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2学分。专业实践所获学分须大于社会实践所获学分。
2. 学分核算办法
各系、艺术实践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根据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实践教学管理及学分核算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具体实施。
学分的折算参照15-18学时/1学分的标准,具体核算方法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践学分实行两级制,分“及格”、“不及格”,“及格”者获得相应学分。
二、 实践活动的管理
实践活动实行统筹管理、分项负责的原则。各系、艺术实践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有较大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度,同时负责过程监控、学分核算及上报
。教务处负责学分的登录和管理。
根据《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规定,遇有实践活动与学生所修读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需权衡,自行选择。
实践活动按如下流程:
1. 学院组织的实践
(1) 组织实践活动的系、部、处事先将活动内容报教务处备案。
(2) 实施实践活动。
(3) 系、部、处填写教务处统一制定的《系部处实践活动报告书》 (简称“报告书”)和《参加实践活动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4) 教务处进行学分核定及学分登录。
2. 自主实践
(1) 学生实施实践活动。
(2) 学生按实践性质,填写相应实践活动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至系、部、处。
(3) 系、部、处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 教务处进行学分核定及学分登录。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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