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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育教学改革(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全院教师的积极性,实现我院教改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在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的前提下,依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管理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院级教改项目,对于由我院承担的其他项目(包括国家级和部、市级项目、北京市教委等行政科研部门资助的项目),各自依据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院级教改项目的主要内容为:在教学体制、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国内特别是在院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在教育思想、观念、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手段、方法、教学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四条 教改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条 教改项目面向全院广大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以公平公正,择优立项,保证重点为原则。
第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立项及经费管理。
第二章 组织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学院教改项目分为三类:
1.重点教改项目;
2.一般教改项目;
3.青年教改项目。
第八条 重点教改项目原则上由教学团队申报,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一般教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青年项目负责人仅限于中级(含)以下职称。
第九条 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
第十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程序为:
(一)由教务处发布教改项目通知,阐明本年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总体思路;
(二)项目申请人组织并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进行初审,将结果报教务处;
(三)学院组织专家组成教改项目评审小组,对教改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四)经院教改项目评审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项目启动通知书。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经费一般分两批下拨,首批拨款为总金额的50%,在项目立项后下拨;其余部分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其中重点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期的项目须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请参照《中国音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凡被批准为教改立项的项目,均应按时主动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自教务处发出项目启动通知书之日起,项目研究时间过半为中期检查时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中期检查小组审查并给出反馈意见,作为划拨资助经费余额的依据,确有进展且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将得到学院的继续支持。
第十六条 逾期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学院将减少或中止经费支持,直至追回已拨经费。因客观原因,需延期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凡被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均应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在项目截止时间后的三个月内进行;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研究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总体思路、主要措施与实施情况、主要创新之处、存在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思路、项目研究的转化或应用价值等;教务处组织召开结题验收会。
需延期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逾期不参加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取消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其它相应责任一律由其承担。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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