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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外籍、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本科生部分课程安排的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 22号),结合我校教学方案,对外籍、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本科生的有关课程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籍、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有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二条  该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免修思政类课程(具体课程由国际交流与港澳台事务中心、教育教学中心、思政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实施)。

第三条  母语为英语的外籍学生,其英语课程以汉语课程代替;非英语母语的外籍学生,英语类课程要求不变。

第四条  该类学生不参加新生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及形势政策课程。

中国音乐学院

2018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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